(2016)粤0902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桂珍,叶富明,叶富莲,叶富全与池超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珍,叶富明,叶富莲,叶富全,池超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597号申请执行人刘桂珍,女,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小学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申请执行人叶富明,男,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大专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申请执行人叶富莲,女,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高中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申请执行人叶富全,男,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中专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通、梁万豪,广东鸿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池超勇,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申请执行人刘桂珍、叶富明、叶富莲、叶富金与被执行人池超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池超勇应赔偿损失193538.6元给申请执行人刘桂珍、叶富明、叶富莲、叶富金,向申请执行人刘桂珍、叶富明、叶富莲、叶富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603元及执行费280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5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国河审判员 柯子兴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明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