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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7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韩占云与韩占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占云,韩占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027民初1014号原告:韩占云,男,1984年4月8日出生,住新疆特克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智,男,1968年4月1日出生,住新疆特克斯县。被告:韩占全,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住新疆特克斯县。原告韩占云与被告韩占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占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智、被告韩占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占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韩占全赔偿甜菜损失17280.6元;2、被告韩占全支付鉴定费6000元;3、要求被告韩占全支付维权的车旅费及相关损失2000元;4、要求被告韩占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3日被告韩占全给自己小麦地打除草剂苯磺隆时未用塑料布遮挡,造成相邻的我的甜菜出现严重失绿、黄化、死亡现象,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我的甜菜所受的药害与小麦打的除草剂苯磺隆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损失为17280.6元,现被告韩占全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我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韩占全辩称,原告的甜菜不是我喷施的“苯磺隆”打死的,是原告自己重复喷施“甜菜安宁”造成的。鉴定现场原告没有说实话,特克斯县只要种小麦的都打了“苯磺隆”,别人的都没有问题。要是我打药的原因造成的,甜菜就不会恢复过来,原告现在一部分甜菜是好的。所以原告的甜菜造成损失不是我造成的,我不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如下:原告韩占云主张其种植的甜菜出现生长异常(叶片失绿黄化甚至死亡)的症状与该地西边被告韩占全的麦田喷施除草剂存在因果关系并应由被告赔偿甜菜损失、鉴定费及相关损失;被告韩占全抗辩原告的甜菜遭受损害与其喷施的“苯磺隆、精麦洁、丙环啜”没有关系,是原告韩占云自己重复喷施“甜菜安宁”所致,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韩占云为支持自己的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新农林牧鉴字[2016]第06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1份;2、新疆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1张;3、收据1份;原告韩占云据此证明其诉讼主张可以成立。对于证据1被告韩占全认为该鉴定意见书未鉴定出原告的受害甜菜中是否含有“苯磺隆”成份,不予认可;经本院审查,该鉴定意见书系有权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评估报告,其形式与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韩占全对证据2无异议,评估费发票系原告因鉴定评估而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该证据形式与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韩占全对证据3不予认可,因该证据形式与来源不合法,且不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依法不予确认。被告韩占全针对其提出的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情况说明1份;2、照片26张;3、证人证言3份;被告韩占全据此证明其抗辩主张可以成立。原告韩占云对证据1.2.3均不予认可,因证据1.3的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且对证据1.2.3的客观性、真实性无法进行认定,本院依法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原告韩占云种植甜菜的22亩承包地与被告韩占全种植小麦的50亩承包地均位于特克斯县阔克铁热克乡玛热勒塔斯村1组,被告韩占全的50亩小麦地位于原告韩占云22亩甜菜地的西边,系相互毗邻。二、2016年6月3日,被告韩占全对其50亩小麦地喷施“苯磺隆、精麦洁、丙环啜”进行除草,未进行遮挡;2016年6月5日左右,原告韩占云对其种植的甜菜喷施“甜菜安宁”进行除草;后原告韩占云发现其甜菜出现失绿黄化甚至死亡等症状。三、2016年6月22日,原告韩占云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对其种植的22亩甜菜出现生长异常,叶片失绿黄化甚至死亡的症状是否与该地西边麦田喷施除草剂存在因果关系以及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地点:特克斯县阔克铁热克乡玛热勒塔斯村1组;在场人员:甜菜种植户韩占云、马秀萍;小麦种植户代表韩占全;玛热勒塔斯村书记马成军;特克斯县农业执法大队的廖真剑、马丽娅;鉴定人员赵桂荣、肖虹。现场勘验情况:鉴定地块甜菜种植平均行距50cm,株距17cm。田间表现全田不同程度受害,甜菜死亡现象较重。尤其是西边第1-16行受害症状明显,大部分已死亡,拔除根部发黑腐烂。东边受害症状较轻,叶片失绿、黄化、甚至皱缩,生长明显抑制。经测量自西向东严重受害死亡面积为6.36亩。其余部分随机多点抽样调查平均亩保苗3997株左右。而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两块均喷施了“甜菜安宁”的甜菜地长势良好。即其余部分的亩保苗率仅占正常地块的67%。其分析说明:“1、从上述喷施的药剂来看,可能导致甜菜产生药害的药剂有苯磺隆(西边麦田喷施)和甜菜安宁(东边甜菜地喷施)……;2、鉴定的甜菜地从地头看东边叶色较正常,西边呈现枯黄状。依据小麦种植户韩占全提供的情况分析,该甜菜地重复喷施的区域是自西向东第2-4米的位置,即按50cm的行距计算第3-8行为重复喷药区域,若为除草剂“甜菜安宁”所致,此区域应有别于该地其它的甜菜,呈现受害状。但田间受害较重的区域远远大于重复喷药区域。再结合当地其它甜菜地喷施该药的施药效果以及该地东边甜菜的长势,甜菜地在喷施“甜菜安宁”除草剂时,外界的环境条件是正常安全的。所以该甜菜地严重受害并非喷施除草剂“甜菜安宁”所致。从甜菜地的受害症状看,离打药麦田越近受害越重,田间受害症状表现逐渐心叶褪绿坏死,叶片褪绿,随后整株枯死,未死植株生长受抵制。这与该药的除草效果相符。且“苯磺隆”注意事项为:勿在间作敏感作物的麦田使用,或周围种植敏感田的麦田使用,避免造成敏感作物飘移药害。故导致该甜菜地呈现严重受害症状与西边麦田喷施的“苯磺隆”除草剂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3、损失计算……”。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做出新农林牧鉴字[2016]第06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韩占云种植的甜菜出现生长异常(叶片失绿黄化甚至死亡)的症状与该地西边麦田喷施除草剂存在因果关系,造成的损失为17280.6元”。四、原告韩占云因鉴定支出鉴定费60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财产致使受害人遭受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韩占云种植的甜菜出现叶片失绿黄化甚至死亡的症状与被告韩占全喷施除草剂“苯磺隆”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原告韩占云的甜菜地遭受药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多少。3、该损失由谁承担。关于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原告韩占云靠近被告韩占全麦田西边的甜菜出现大部分死亡系客观事实,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对甜菜受损害的原因进行了相关司法鉴定并作出认定:“韩占云种植的甜菜出现生长异常(叶片失绿黄化甚至死亡)的症状与该地西边麦田喷施除草剂存在因果关系,造成的损失为17280.6元。”同时该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中已明确原告韩占云甜菜地严重受害并非喷施除草“甜菜安宁”所致。本案中被告韩占全的麦田就在原告甜菜地的西边,被告韩占全无有效证据证实原告韩占云的甜菜地受药害系其自己喷施“甜菜安宁”所造成,也无证据显示原告韩占云甜菜地遭受药害的其他可能原因。故本院认定原告韩占云甜菜地出现叶片失绿黄化甚至死亡的症状与被告韩占全喷施除草剂“苯磺隆”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关于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新农林牧鉴字[2016]第06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已经依法予以确认,故本院依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本案中原告韩占云甜菜地所受除草剂药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为17280.6元。关于争议焦点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新农林牧鉴字[2016]第06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足以认定被告韩占全在其麦田喷施除草剂“苯磺隆”时,因喷施不当,致使其西边原告韩占云的甜菜地出现药害,导致原告韩占云因此受到损失,被告韩占全对原告韩占云的损失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韩占云因鉴定而实际支出的鉴定费6000元属于其损失的范围,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韩占云无有效证据证明其维权的车旅费及相关损失为2000元,故原告韩占云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韩占全向原告韩占云赔偿甜菜损失17280.6元;二、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韩占全向原告韩占云支付鉴定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韩占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元(原告韩占云已预交),由被告韩占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