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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7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王加勋、张雅华与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勋,张雅华,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7346号原告:王加勋,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李明,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婷,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雅华,女,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李明,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婷,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7484142-8),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88号(902)。法定代表人:梁煜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丽媛,系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珺婕,系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8178269744),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朝阳大街一段5号。负责人:孙利,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立新,系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祎,系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93175977U),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杨士乡大堡村。法定代表人:姜志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强,男,1989年11月12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卞宇杰,女,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王加勋、张雅华诉被告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第三人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郭树琼审 判 员  刘静明人民陪审员  邹士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越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