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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崔秀英与赵党枝、柴国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秀英,赵党枝,柴国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2487号原告崔秀英,女,1942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被告赵党枝,女,1974年1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被告柴国方,男,1973年6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秀英与被告赵党枝、柴国方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被告赵党枝对原告崔秀英所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提出行政诉讼,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9月9日正式受理。本案必须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郭新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郭合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