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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建华与被告张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华,张伟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978号原告:赵建华,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舒平,兴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伟,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华与被告张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赵建华承担。审 判 长  庞赛利人民陪审员  高菲菲人民陪审员  陈 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