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建华与被告张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华,张伟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978号原告:赵建华,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舒平,兴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伟,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华与被告张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赵建华承担。审 判 长 庞赛利人民陪审员 高菲菲人民陪审员 陈 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