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王占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王占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841号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被告王占凤,男,1992年2月2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诉被告王占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王占凤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本院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雪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毕凯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