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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4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史新强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新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梦享时代(湖南)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4507号原告:史新强,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总经理。被告:梦享时代(湖南)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蒋立平。原告史新强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梦享时代(湖南)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史新强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新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新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史新强负担。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安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