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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保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廖金平与晏炳根、欧阳爱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金平,晏炳根,欧阳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923号申请人廖金平,男,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被申请人晏炳根,男,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被申请人欧阳爱莲,女,1981年1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廖金平(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晏炳根、欧阳爱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晏炳根、欧阳爱莲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被申请人晏炳根、欧阳爱莲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小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小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