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1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德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538号移送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德正,男,198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张德正罚金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张德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宇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