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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帅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帅,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谭帅,男,1988年8月3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谭帅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954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谭帅装修管理费2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954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张京孝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吉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