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6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1)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与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6852号原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张燕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军,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妍,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俞清木。原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与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3元,减半收取计687元,由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萧方训人民陪审员 张嶢皎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