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96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被执行人王某丙。被执行人王某丁。被执行人王某戊。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乙、王某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鲁1082民初13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王某丙、王某丁、王某乙、王某戊协助将王芝伍名下位于荣成市大疃镇东中窑村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名下。调解生效后,王某丙、王某丁、王某乙、王某戊未能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名下。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现涉案房屋已过户至申请人名下,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13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