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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9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新华与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华,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9645号原告:王新华,男,1978年6月9日出生。被告: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玉泉营111号西边1幢315A室。负责人:金辉。被告: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北陵八家子村。法定代表人:金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华与被告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向王新华发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该通知书上写明:“七日内到农行交费,且将农行开具的收据交至本院财务室换取诉讼费专用票据,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在王新华签收的送达回证上,亦写明:“原告自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的,按撤诉处理”。现王新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华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对于王新华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