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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田常生与高丁良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常生,高丁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田常生。被执行人高丁良。田常生申请执行高丁良追偿权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3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文民初字第3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文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