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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民初5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程某、吉某甲与吉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吉某甲,吉某丙,吉某丁,吉某乙,吉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5332号原告程某。原告吉某甲。法定代理人程某,系原告吉某甲之母。被告吉某丙。第三人吉某丁。第三人吉某乙。法定代理人罗某。第三人吉某戊,系被告吉某丙祖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吉某甲诉被告吉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依法追加吉某丁、吉某乙、吉某戊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原告程某、吉某甲决定撤回诉讼,并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吉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吉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7元,减半收取1244元,由原告程某、吉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吕 群代理审理员殷莉莉人民陪审员  蔡庆观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