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执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陈远生,广州鹭业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执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刚,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良秀,男,193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远生,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广州鹭业水产有限公司,(新扬村)88号。法定代表人:陈远生。本院在执行(2015)厦民初字第643号刘刚与陈远生、广州鹭业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目前被执行人陈远生、广州鹭业水产有限公司名下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刘刚确认,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美苹审 判 员 许欧凯审 判 员 周 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莹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