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3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白云支行申请宋政禧合同、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宋政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1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同心西路。法定代表人王威,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宋政禧,男,1986年2月2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东新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与被执行人宋政禧合同、无因管理就纠纷一案中,(2015)白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将(2016)黔0113执179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1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作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