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4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杨尚明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4234号罪犯杨尚明,男,196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原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荣法刑初字第000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尚明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8年7月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杨尚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尚明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尚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尚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对罪犯杨尚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余 梅代理审判员 何小兵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