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3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姚雪松与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雪松,沈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5民初3933号原告:姚雪松。被告:沈慧。原告姚雪松与被告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佩吉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雪松与被告沈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雪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万元,以及利息7万元与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其事实与理由:2015年至2016年间,原告分别三次出借给被告借款2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合计15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诉至法院。被告沈慧辩称;借款是用于本人经营的高新区通安镇树山村翠竹苑农家乐饭店,借款共分三次,第一次20万元,第二次40万元(其中现金20万元,转账20万元),第三次100万元,合计本金16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已归还借款10万元,截止2016年7月31日前,利息已全部结清,尚欠本金150万元。愿以名下苏州市虎丘区通安镇树山村(6)大石坞48号房屋作价抵债,请求依法裁决。由原告姚雪松提交的证据:借条1份(金额20万元)以及转账凭证与汽车质押合同1份、交接清单、收条、转账凭证;借条1份(金额40万元,其中20万元现金,20万元转账);借条1份(金额100万元)以及转账凭证、股东出资协议书、证明书;还款计划协议书。经审理查明,原告姚雪松持有被告沈慧出具的借条三份,其中于2015年11月24日出具的20万元借条,借期三个月,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由原告经江苏银行转入被告账户,被告以汽车质押。于2016年2月6日出具的100万元借条,借期一年,由原告经中国银行转入被告账户,被告以名下苏州沈家府郡餐饮有限公司40%股份,以及苏州市虎丘区通安镇树山村(6)大石坞48号房屋质押。于2016年2月23日出具的40万元借条,(其中现金20万元,转账20万元);由原告经中国农业银行转入被告账户。另查明,被告沈慧向原告姚雪松借款总金额为160万元,庭审中双方自认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已归还原告10万元本金,截止2016年7月31日前利息己结清。双方还自行起草一份坐落于苏州市虎丘区通安镇树山村(6)大石坞48号房屋作价480万元的协议,并约定截止2016年9月30日再结息7万元。上述事实,由原告姚雪松提交的相关证据与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姚雪松持有被告沈慧出具的借条三份合计金额为160万元,现原告向被告主张尚欠款项150万元债权。从现有证据以及原、被告所述的款项交割情况,均可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确认尚欠借款本金为150万元及结算利息7万元。据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偿还原告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由此被告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责任。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其中二份涉及100万元、40万元借条中约定利息不明,其逾期付款利息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利率6%计算,即以借款金额130万元为基数,起始期限从2016年10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另20万元约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同期同档利率四倍,予以采纳,起始期限从2016年10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姚雪松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7万元,合计157万元。二、被告沈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雪松逾期付款利息(以借款金额130万元为基数,起始期限从2016年10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年利率6%计算;以借款金额20万元为基数,起始期限从2016年10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利率四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上述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010400029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30元,减半收取9465元,由被告沈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审判员 武佩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