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8执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公司与长阳八丰薯业有限责任公司、黄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公司,长阳八丰薯业有限责任公司,黄炎,闫泉平,覃瑶,田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8执保2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055429699E。负责人张洪,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郝军,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覃孙琼,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长阳八丰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覃瑶,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炎。被执行人闫泉平。被执行人覃瑶。被执行人田林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长阳八丰薯业有限责任公司、黄炎、闫泉平、覃瑶、田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鄂0528民初7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长阳八丰薯业有限责任公司、黄炎、闫泉平、覃瑶、田林林的银行存款3805084元(闫泉平在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城东分理处开户的账号:8172及中国建设银行长阳支行开户的账号:4323、黄炎在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城东分理处开户的账号:8102、8139)、查封被执行人黄炎、闫泉平位于长阳龙舟坪镇环城东路6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长阳房权证龙舟坪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长阳国用(2008)第0166号]及查封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的由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中山路23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长阳八丰薯业有限责任公司、黄炎、闫泉平、覃瑶、田林林的银行存款3805084元(其中闫泉平在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城东分理处开户的账号为8172及在中国建设银行长阳支行开户的账号为4323、黄炎在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城东分理处开户的账号为8102、8139),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执行人黄炎、闫泉平所有的位于长阳龙舟坪镇环城东路6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长阳房权证龙舟坪字第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长阳国用(2008)第0166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的由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中山路23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四、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地产。在查封期间内,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春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芳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