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4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丽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4069号原告:重庆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玉屏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4471-7。法定代表人:陈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用辉,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运,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该司员工。被告:廖丽娜,女,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成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