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9民初6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运红与王翔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运红,王翔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6772号原告杨运红,女,汉族,1980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王翔,男,汉族,1974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运红诉被告王翔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运红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杨运红的行为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竑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