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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5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包彩霞与安徽国汉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彩霞,安徽国汉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5195号原告:包彩霞,女,汉族,1981年2月4日生,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安徽国汉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宁西路16号安徽凯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119号,实际办公地我淮南市洞山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50996D。法定代表人:吴明淏,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彩霞诉被告安徽国汉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彩霞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彩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彩霞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