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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连城县众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永秋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城县众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永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连城县众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964787-8),住连城县莲峰镇城南小区(北区)C幢302号。被执行人黄永秋,男,1961年8月8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执行连城县众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永秋债权纠纷一案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罗婕妤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彭仁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