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袁执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宜春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宜春市袁州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春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春市袁州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袁执字第1873号申请执行人:宜春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学府路331号,机构代码:72776267-1。法定代表人:刘春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坛前路133号,机构代码:16100897-8。申请执行人宜春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该案执行标的金额为27586元,执行费314元,合计27900元,均未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建军审 判 员 曾火根代理审判员 肖家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