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申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丁振卫与吴XX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丁振卫,吴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8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丁振卫,男,汉族,1976年4月12日出生,住新密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XX,男,汉族,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新密市。再审申请人丁振卫因与被申请人吴XX侵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5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丁振卫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存在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一审法官存在诱导申请人,枉法裁判,歪曲事实,徇私舞弊,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丁振卫诉称原审判决存在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枉法裁判,歪曲事实,徇私舞弊,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丁振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丁振卫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乔景涛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运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