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4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立华与青州市中文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华,青州市中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鲁0781民初4065号原告:李立华,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青州市中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该公司职工。原告李立华诉被告青州市中文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李立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立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立 波人民陪审员 周 顺 民人民陪审员 蔡 相 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