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6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艾米诉被告马者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6民初335号原告张某某,女,东乡族,农民,文盲。被告马某某,男,东乡族,农民,文盲。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06年举行了婚礼,2007年3月补领结婚证。婚后生育四个孩子,长女马某一,现年9岁;次女马某二,现年6岁;长子马某三,现年5岁;次子马某四,(是我在娘家生的,出生2个月后我送到被告家)现10个月,均和被告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一直不好。加之被告在外和其它女人同居,不管我和孩子们的生活。2014年农历8月被告领一个女人到家住了三天后他们走了,我就去了娘家,后经人调解安了家。但被告依旧经常在外,不管我和孩子们的生活。2015年6月15日,院内山坡塌陷,威胁到人身安全,我在无法继续生活的情况下,回娘家居住。后被告来叫过我,我没有回去。我于2015年7月24日向你院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你院(2015)东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和被告不准离婚后,被告来我娘家叫过我三次,我要求被告写保证书,但被告拒绝了,我们托村里人调解,被告还是没有答应我们的要求。现我再次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判令两个女儿由我抚养,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8万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经济帮助5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我和原告于2006年农历10月举行了婚礼,2007年3月补领结婚证。婚后我们感情好,生育四个孩子,长女马某一,现年9岁;次女马某二,现年6岁;长子马某三,现年5岁;次子马某四,(是原告在娘家生的,出生2个月后送到我家)现10个月,均和我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我在外打工,我们没有发生过大的矛盾,也没有原告所说的和其他女人同居的事情。2015年6月15日,我家院内的土崖塌方了,原告依此为借口和我闹离婚。你院(2015)东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和原告不准离婚后,我去叫了三次,原告说她在娘家生孩子花费了5270元钱,要我拿出这笔钱,我答应了,但原告又反悔了,我说愿意给10000元钱,原告父亲还是不同意。后来我父亲领着两个孩子去叫原告,原告还是没有回来,我托人去调解,也未果。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庭安家,我和原告共同抚养四个孩子。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10月举行了婚礼,2007年3月补领结婚证。婚后生育四个孩子,长女马某一,现年9岁;次女马某二,现年6岁;长子马某三,现年5岁;次子马某四,(是原告在娘家生的,出生2个月后送到被告家)现10个月,均和被告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发生过矛盾。2015年6月15日,由于院内的土崖塌方,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被告去叫原告,原告未回。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和被告离婚等,我院(2015)东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被告去原告娘家叫过三次,被告父亲去叫过一次,原告均未回,经人调解未果。2016年5月5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和被告离婚等。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四间土木结构瓦房。证明上列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2015)东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谈话笔录;庭审笔录。本院认为:上列原、被告是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生育两女两男四个孩子。在共同生活期间虽有矛盾发生,只要双方以后对婚姻家庭忠诚,互谅互让,妥善解决家庭矛盾,夫妻关系可以和好,另四个孩子尚小,夫妻双方应共同抚育孩子们健康成长。本院为了平息纠纷,解决争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和被告马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 玉 龙审判员 张 辉陪审员 杨一得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进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