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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1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何文斌、刘碧田、王挺、深圳市卡诺迪家具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何文斌,刘碧田,王挺,深圳市卡诺迪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北彩田路东交汇处联合广场B座16楼A1601,组织机构代码73208383-3。法定代表人张锴雍。被执行人何文斌,男,汉族,住址,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刘碧田,男,汉族,住址。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挺,男,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深圳市卡诺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沙田社区田脚丹梓大道东136号(A栋),组织机构代码56279063-0。法定代表人何文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文斌、刘碧田、王挺、深圳市卡诺迪家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何文斌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代偿款871105.29元及违约金250194.12元(违约金暂计至2014年2月10日,之后的违约金以871105.2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二,自2014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刘碧田、王挺、深圳市卡诺迪家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何文斌经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何文斌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7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175元,被执行人何文斌负担14892元,被执行人刘碧田、王挺、深圳市卡诺迪家具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碧田名下XXX汽车一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理;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4657.52元,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4607.52元已付给你(公司),经向银行、车管、证券、市场监督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张肃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秉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