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3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先叶与王飞、王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叶,王飞,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3382号申请执行人张先叶,女,195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王飞,女,1995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王民,男,1996年4月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先叶与被执行人王飞、王民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飞、王民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三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林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