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刑更6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石明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6095号罪犯张石明,女,1949年7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湖州市人,小学毕业,住浙江省湖州市,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04)杭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石明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张石明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五年二月十六日作出(2005)浙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月丹、方欣玲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女子监狱指派干警庞佳佳、朱丹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张石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石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没收财产履行了人民币500元,2014年度受到监狱级表扬奖励,2015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石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张石明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结合犯罪的性质、情节、财产性义务的履行、退赃等情况综合考虑,执行机关呈报减刑十个月幅度过大,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石明准予减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华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