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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韩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6民初78号原告韩某。被告路某。原告韩某与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婚生一女孩“路某甲”,于××××年××月××日婚生一女孩“路某乙”,于××××年××月××日婚生双胞胎男孩“路某丙”、“路某丁”。被告长期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婚生一女孩“路某甲”,于××××年××月××日婚生一女孩“路某乙”,于××××年××月××日婚生双胞胎男孩“路某丙”、“路某丁”。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明、昌邑市柳疃镇柳疃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原、被告双方虽然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婚姻家庭,多加交流,互谅互让,是有和好希望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韩某与被告路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每人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曲 杰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人民陪审员  赵成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文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