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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02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士前与孙志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前,孙志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202民初1806号原告王士前,49岁,1967年6月19日,地址:乌苏市,联系方式:186XX****XX被告孙志峰,40岁,1976年6月15日,地址:乌苏市,联系方式:152XX****XX王士前诉孙志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黄茹(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士前诉称,。被告孙志峰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晨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