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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吴凤英与姜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凤英,姜玉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586号原告:吴凤英,女,1963年12月12日生,吉林省通化县大泉源厂员工,住吉林省通化县大泉源乡。被告:姜玉坤,女,1962年7月28日生,住吉林省通化县大泉源乡大泉村9组1排9号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凤英诉被告姜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凤英���担。审判员  杨伟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秀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