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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7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内蒙古银行股八分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安树峰等公证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颉永在,安树峰,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651号申请执行内蒙古银行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住所地包头市。负责人邢爱泽,行长。被执行人颉永在,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安树峰,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110国道661公里南侧。法定代表人曹守军,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银行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申请执行颉永在、安树峰、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公证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国审 判 员  王润平代理审判员  吕殿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兴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