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3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刁羽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羽,刘彩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3323号申请执行人��刁羽,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彩虹,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刁羽与刘彩虹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刘彩虹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轮候查封刘彩虹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莲怡园北路2号院1号楼6层606号房屋及北京市丰台区望园东里29号楼403号房屋,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刁羽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刘彩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刁羽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风审 判 员 马世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凯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