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念诗恒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蒋宝通、李芳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念诗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蒋宝通,李芳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2273号原告念诗恒,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现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代理人许明进,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逢俊、王雪香,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宝通,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李芳芳,女,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念诗恒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蒋宝通、李芳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宝通、李芳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宝通、李芳芳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念诗恒撤回对被告蒋宝通、李芳芳的起诉。审判员 谢争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阳阳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