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5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辽宁天业民用航空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李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天业民用航空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李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5257号原告:辽宁天业民用航空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盈科广场B座1206室。被告:李娜,女,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机场家属院。原告辽宁天业民用航空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被告李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天业民用航空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43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承担971.5元,退还原告971.5元。审 判 长 陈玉星人民陪审员 周丽玲人民陪审员 杜 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富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