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2刑更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华伟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新32刑更283号罪犯王华伟,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现在和田地区看守所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以(2014)和市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华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带民事诉讼赔偿51787.65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以(2014)和中刑一终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6月26日交付执行。现刑期至2018年10月13日止。执行机关和田地区看守所于2016年8月30日以罪犯王华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和田地区看守所向本院出示了罪犯王华伟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材料》、《评审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罪犯王华伟在近期改造中的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华伟在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注重思想改造,有悔罪意识,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监纪,注重自己的行为养成;自入所以来,不仅能够发挥自己的特长烧锅炉修暖气,而且及时将异常情况和问题上报,为民警及时掌握监室动态提供有力保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015年11月、2016年4月获得罪犯改造积极分子3次。本院认为,罪犯王华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因未履行附加刑,应予以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华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霞审判员黄红辉审判员王红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图尔荪亚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