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民初5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于某与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倪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5750号原告于某,女,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倪某,男,年龄不详,个体户。原告于某诉被告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某承担。审判员 阿力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