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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民初5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于某与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倪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5750号原告于某,女,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倪某,男,年龄不详,个体户。原告于某诉被告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某承担。审判员  阿力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