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执字第4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宋振宇与马晓亮、马青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交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振宇,平顶山市马亮磨料有限公司,马青涛,平顶山市华耐矿石开发有限公司,马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魏执字第4之二号申请执行人:宋振宇,男,汉族,1954年4月24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马亮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晓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青涛,男,汉族,1960年2月27日生,住郏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华耐矿石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俊展。被执行人:马晓亮,男,1986年7月28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执行宋振宇与被平顶山市马亮磨料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华耐矿石开发有限公司、马晓亮、马青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马晓亮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X号X号楼X层X号住宅房。2016年9月4日,买受人杜某某以2642272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X号X号楼X层X号的房产所有权归买受人杜某某所有。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杜某某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杜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晓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