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5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尚飞电脑店与宁波佳子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尚飞电脑店,宁波佳子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民初5502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尚飞电脑店。被告:宁波佳子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11000102417)。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大西门路419号1-6室。法定代表人:刘长明。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尚飞电脑店与被告宁波佳子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尚飞电脑店以被告宁波佳子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宁波佳子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989元。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东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同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庭宣告判决。被告宁波佳子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开庭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1份,被告向原告购买电子设备。2015年9月22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4189元未付。2015年10月份,被告向原告购买光纤及主机电源,合计价款1800元,该款至今未付。综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5989元未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合作协议及结算单各1份予以证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佳子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尚飞电脑店货款3598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697元,减半收取348.50元,由被告宁波佳子安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李东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汪丹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