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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3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永平申请执行李俊文、苗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平,李俊文,苗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584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平,男,汉族,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李俊文,男,汉族,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苗婷,女,汉族,住所地同上,系被告李俊文妻子。本院在执行张永平申请执行李俊文、苗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3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建     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艺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