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3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永平申请执行李俊文、苗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平,李俊文,苗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584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平,男,汉族,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李俊文,男,汉族,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苗婷,女,汉族,住所地同上,系被告李俊文妻子。本院在执行张永平申请执行李俊文、苗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3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建 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艺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