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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81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周万和诉被告姚文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万和,姚文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81民初784号原告:周万和,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古交市。被告:姚文顺,男,住址不详。原告周万和与被告姚文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周万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支,当时承诺一个月后归还,但至今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周万和提供的被告姚文顺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核实后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原告应承担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万和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军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