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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孟姜维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姜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4刑初184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姜维,男性,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2007年5月22日因抢劫罪被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6年5月6日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江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江铃分局执行逮捕。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6)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姜维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颖、被告人孟姜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孟姜维从南昌市迎宾北大道原江铃全顺厂3号门爬进该厂,在该厂旧车间内将江西江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停放的一辆银灰色江铃宝典皮卡商品车(底盘号:LEFADCD12FHP39167,发动机号:FB189228)的点火钥匙外壳锁套和方向盘拆开,并从该旧车间内的一辆江铃驭胜车的发动机仓内用油泵泵出柴油加到该皮卡车内并将该车推到车间外面,后孟姜维用螺丝刀拆下锁套和方向盘,拔出后点着火并将该皮卡车从江铃全顺厂1号门开出盗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姜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75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孟姜维从南昌市迎宾北大道原江铃全顺厂3号门爬进该厂,在该厂旧车间内将江西江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停放的一辆银灰色江铃宝典皮卡商品车(底盘号:LEFADCD12FHP39167,发动机号:FB189228)的点火钥匙外壳锁套和方向盘拆开,并从该旧车间内的一辆江铃驭胜车的发动机仓内用油泵泵出柴油加到该皮卡车内并将该车推到车间外面,后孟姜维用螺丝刀拆下锁套和方向盘,拔出后点着火并将该皮卡车从江铃全顺厂1号门开出盗走。2016年5月6日下午16时,被告人孟姜维在南昌县向塘火车站出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孟姜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车辆制造信息;查获经过;南昌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照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人沈某的陈述(报案人);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明;被告人孟姜维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姜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75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姜维具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孟姜维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姜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20年2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熊晓珠人民陪审员  江建平人民陪审员  林新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丽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