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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执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黄继鸿与段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继鸿,段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1173号申请执行人黄继鸿被执行人段军辉。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174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黄继鸿与段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段军辉在金融机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854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冯文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诗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