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8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广东高捷实业有限公司与区冠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高捷实业有限公司,区冠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8222号原告:广东高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陈行忠。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力峰,广东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区冠宽,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公民身份号码×××1918。原告广东高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区冠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赞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岑艳英、陈嘉碧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力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区冠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79753元及利息38140元(自2014年9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年期的标准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塑胶跑道材料,被告一直拖欠原告货款未付清。2014年7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确认被告仍欠原告货款279753元未付,并承诺于2014年9月15日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付。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在诉讼中提交证据: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的主体资格适格。证据2.承诺书传真件的原件一份,证明至2014年7月22日,被告区冠宽共计欠原告货款279753元,并承诺在2014年9月15日前支付,但到目前为止,被告仍没有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诉称,并经庭审查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采信,不再重复叙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没有按承诺归还欠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尚欠的货款本金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计算罚息的主张,由于罚息具有惩罚性质,适用的提前应该为双方作出明确约定,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具体违约责任。被告逾期付款造成了原告货款本金的利息损失,所以本院只支持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利息应从2014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区冠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高捷实业有限公司归还货款279753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高捷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68.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区冠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赞强人民陪审员 岑艳英人民陪审员 陈嘉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远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