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民初1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邱岩与宋广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岩,宋广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1277号之一原告邱岩: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宋广一:男,198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邱岩与被告宋广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2016年8月29日,邱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邱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660元,由原告邱岩负担。审判长刘长青审 判 员 阎晋宇人民陪审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春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