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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鲍某犯非法经营罪冯某甲、王某甲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冯某甲,鲍某,王某甲,施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26刑初51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2015年1月8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6年1月7日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被告人冯某甲。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8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鲍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施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7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7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6〕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鲍某犯非法经营罪,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王某甲、施某、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孟中鸯,被告人陈某甲、冯某甲、鲍某、王某甲、施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在宁海县长街镇碧海家园**幢**号家中设立三合彩及六合彩投注点,供不特定人进行投注。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接受被告人冯某甲、鲍某、王某甲及龚某、苏某、胡某等人的多次投注,投注额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冯某甲在宁海县长街镇山头村**号家中为被告人陈某甲设立三合彩及六合彩投注点,接受冯某丙、冯某乙、张某、吴某等人的多次投注,从中获取投注额10%的好处费。期间,被告人冯某甲将自己投注的人民币4万余元及接受他人投注的人民币4万余万元全部投注至被告人陈某甲处,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鲍某为被告人陈某甲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期间,被告人鲍某将自己投注的人民币1万余元及其下线被告人徐某、施某多次投注的人民币6万余元全部投注给被告人陈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在宁海县长街镇土地堂附近为被告人陈某甲设立六合彩投注点,获取投注额10%的好处费。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接受蒋某、陈某乙、王某乙、潘某等人的多次投注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并全部报给被告人陈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余元。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施某、徐某在宁海县长街镇长青中路**号家中为被告人鲍某设立六合彩投注点,接受赖某、谢某、金某等人的多次投注。期间,二被告人将自己投注的人民币2万余元及接受他们投注的人民币4万余元全部投注给被告人鲍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2016年3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3月7日,被告人徐某、施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3月8日、3月11日,被告人冯某甲、鲍某分别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2500元;审理期间,被告人冯某甲、鲍某、施某、徐某分别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8000元、7000元、500元、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冯某甲、鲍某、王某甲、施某、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龚某、苏某、胡某、陈某乙、蒋某、王某乙、潘某、冯某乙、张某、吴某、冯某丙、金某、赖某、谢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投注单,手机截图,暂扣款票据,退款凭证,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以及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鲍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冯某甲、王某甲、施某、徐某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其中被告人施某、徐某系结伙作案,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冯某甲、鲍某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施某、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鲍某、王某甲、施某、徐某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某甲、鲍某、王某甲、施某、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均可宣告缓刑。违法所得财物,应予以追缴。据此,对被告人陈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冯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鲍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施某、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2015)甬宁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所宣告的缓刑部分,与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的刑罚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冯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鲍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四、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五、被告人施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六、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陈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冯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鲍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王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五百元,被告人施某、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胡小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 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