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庄琦与华文勇、季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琦,华文勇,季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8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琦,女,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文勇,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审被告:季林华,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上诉人庄琦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8005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庄琦上诉称,其自2012年起至今实际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蓝村路XXX弄XXX号XXX室,故请求撤销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华文勇未作答辩。季林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华文勇向原审法院起诉时将上诉人庄琦和原审被告季林华作为共同被告,故任一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现原审法院以季林华住所地在上海市黄浦区为由受理本案并不不当,且季林华对此也未提出异议,故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